十八年前抢鸡仔 而今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2-03-27 09:25:52


    3月23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白胜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93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白胜振和同案犯白荣欣、白云红、白吉定(三人已判决)商定在从新野到襄樊的客车上一路掏包到襄樊玩,随后在客车上,白荣欣因强要乘客陈云峰替其买票发生争吵,被告人白胜振把其携带的黑手提包(内装不锈钢刀和衣服)给白荣欣,让其“开始整”,白荣欣便掏出不锈钢刀,逼着陈云峰及其同事温立权掏钱,白云红、白吉定围攻,温立权被逼掏出45元给了白荣欣,陈云峰掏了60元钱给被告人白胜振。四人仍不罢休,温立权被迫掏出匕首自卫,白荣欣持刀和白云红下车追撵温立权,没撵上,就把另外一名乘客熊必国的14只鸡子抢走,白云红把温立权的提包从车上扔下,被告人白胜振接住后和白吉定一起把提包拿走,把提包内物品瓜分,白荣欣和白云红把鸡子卖得65元瓜分。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胜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白胜振辩称事前没有预谋,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没有抢包,也没有得到钱物,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白胜振辩称其是在投案的路上被抓获的,经查被告人白胜振在被抓获之前,经其亲属劝说,有回家乡投案自首的念头,但未明确表达投案的时间和方式。此次被福建警方抓获是其从襄樊市到福建省南平市一工地要工钱的过程中,且其也未向福建警方表示是欲回家投案的,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白胜振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被告人白胜振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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