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又盗窃他人财产后,在公安人员抓捕时抗拒抓捕,将民警咬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3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建,系河南省邓州市人。2011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与“小波”(另案处理)二人骑摩托车从邓州市窜至新野县城预谋盗窃电动车,在金府街A区14号门市前,将该店门前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前篓内的一女式皮包盗走,当被告人正在查看包内物品时,被巡逻的新野县公安局民警罗某、黄某、李某和协警队员杨某、王某发现,遂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为逃脱抓捕,暴力反抗并将杨某咬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09年10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建在北京市顺义区一网吧内,出来后预谋盗窃电动车,遂窜至国泰商场北门的存车处,利用随身携带的“T”形锥子将一辆小鸟电动车撬开后推上便走,刚行至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将其抓捕。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被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不知去向,后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到其所在的邓州市公安局文渠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又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暴力咬伤公安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2009年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及危害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