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能助兴,也可消愁。但酒喝多了,不仅损害健康,还可能因此触犯法律,付出代价。3月27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陶静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害人赵健君与陶景超系多年老友,2011年7月14日13时许,两人到被告人陶静珂在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公路边经营的手工老烩面饭店内吃饭,因酒后被害人赵健君与陶景超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人陶静珂见堂哥陶景超被欺负,上前助拳用菜刀将赵健君左肩部砍伤后逃离案发现场,赵健君被送往新野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健君系他人持锐器砍击左肩关节内侧造成左腋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陶静珂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陶静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方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静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妥,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陶静珂犯罪以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静珂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陶静珂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陶静珂在其堂哥陶景超与被害人赵健君因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陶静珂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砍伤赵健君的左肩部后逃离现场,后听说赵健君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痛哭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该事实,有被告人陶静珂的供述“我给他们端饭时听见有个人在和我小哥吵,那人骂我小哥,我又从厨房出来,那人要拿椅子打我小哥,让人们拉住,可是他俩还是到一起用拳头互相打,我见这就到厨房准备拿铁锨出来打那人,可是没见铁锨,见切菜刀在木墩上放着,我就顺手拿起刀到大厅那人跟前,我见有人拉那人,我就拿刀朝他胳膊上砍了一下,当时见那人胳膊上的血往外冒,地上也流的血,我小哥赶紧上前捂着那人的出血处,我见那人流血多,就赶紧把刀拿到厨房…后听我二伯说那人死了,我害怕得很,就去投案了…我当时拿刀只是想轻轻砍他一下吓唬他,没有想着把他砍死。…我和我砍的那人没有纠纷也没有矛盾,我听说过他名字,但不认识他。”证人陶景超在卷证实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及被告人陶静珂砍被害人一刀,后陶静珂岳父开车将被害人送到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证人梁振华证言“我听见赵健君和陶景超在吵…看见两人在相互用拳头打,赵健君要拿椅子打陶景超,徐喜汉在中间劝架,陶静珂到他们跟前,抡起菜刀超赵健君左胳膊或左胸靠上一点的位置砍下去,当时血就喷出来…;”证人陶浩珍证言“我和陶国超在他食堂南边的厂里寻找陶静珂…我告诉陶静珂那人死了,陶静珂就哭起来,后来一起到派出所投案…;”证人陶国超证言“刘双和陶静珂一起到我表姐家,我们问陶静珂,他说中午赵健君和陶景超争吵,赵健君骂陶景超,他就拿刀砍赵健君,他见赵健君流血害怕就跑了。我们对陶静珂说人死了,他就哭了站在那乱擞”。公(新)鉴(尸)字(2011)第012号鉴定书,结论:赵健君系他人持锐器砍击左肩关节内侧造成左腋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综上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结合本案,被告人陶静珂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但由于伤势过重出乎意料地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客观上亦实施了用刀砍击被害人的左肩部的行为,事发后他人积极施救,但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表现有后悔之意,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互不认识,二人之间亦无矛盾。而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既定的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本案被告人陶静珂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动机。综上,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静珂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超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