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轮奸幼女外逃 再次犯案被捉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6 16:49:59


    2月28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铎,新野县人,1991年9月27日出生。2008年3月25日晚上,在新野县城关镇东关戏院附近周端租住处,被告人王铎伙同刘征(已判刑)不顾被害人薛某(出生于1994年6月1日)的反抗,将薛某轮流强奸。后王铎在逃,2009年3月2日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在得知被告人王铎因另外一案被新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时,遂让该所民警以调查该案为由传唤王铎,王铎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城关派出所后,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将其抓获,被告人王铎如实供述了所犯的罪行。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铎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有奸淫幼女、轮奸等情节,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铎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害人薛某出生于1993年6月1日不是幼女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人薛昌奎、邓晓芬的证言均证明了被害人薛某生于1994年6月1日,在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系幼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薛某出生于1993年6月1日除了薛某本人的陈述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铎在犯罪以后在逃,被公安民警发现后,以调查其他案件为由传唤王铎,后将其抓获,王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虽然被告人王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但其并没有自动投案,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也依法不予采纳。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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