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搞传销 家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4-09 09:45:21


    4月6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高孝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郑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郑香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三人均系新野县人。2007年4月,被告人高孝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加入以经营服装、化妆品为名,实际是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每份3800元的会费形式,提供标价为500元的化妆品或者衣服,购买1-2份后成为实习业务员,购买3-9份为业务组长,购买10-59份为业务主任,购买60-599份为业务经理,购买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通过业务量获取非法收入。2007年4月以来,被告人高孝勉发展的下线被告人郑丹、郑香风等人又积极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人数近百人,涉案金额百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高孝勉、郑丹先后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郑香风成为该组织的业务经理。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孝勉、郑香风、郑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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