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之余,朋友在一起聚一聚,喝点酒,娱乐一下是人之常情,但饮酒过量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触犯刑律。4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酒后无法控制自己无证飞速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死人所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长胜,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7000元。
被告人王长胜,系新野县人。2011年11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酒后无证飞速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野县前高庙乡粮管所南大门前处,与步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淮长胜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000元。
被告人王长胜,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有悔罪表现,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