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讲义气把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可遇到交通事故,却判俩人共同担责。4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驾驶人李欣与出借车人赵平共同赔偿被害人王硕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4000余元。
李欣与赵平均系新野县城人。李欣和赵平系朋友关系。赵平有一辆吉利轿车。2010年10月8日,李欣因外出办事向赵平提出借轿车使用,赵平念及多年好朋友关系就将轿车借给李欣给使用。李欣驾车行驶时将王硕撞成重伤,构成伤残9级。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未果后,王硕将赵平和李欣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赵平坚持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仅为出借方,不应负责赔偿责任,王硕应向借车人李欣请求赔偿。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赵平虽是出借方,但因轿车没有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且该车刹车不灵,赵平作为出借方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