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刘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于1993年2月18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600元。200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1、2004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俊伙同李玉豪、姚喜阳、吴进军(三人已判决)窜至新野县城关镇汉华路中段,将乔林旭停放在门口的拖拉机车厢盗走,出卖后,赃款四人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000元。
2、200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姚喜阳、刘永雷、李伯阳(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新野县外贸局新诚制衣公司,将一台80千瓦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
3、200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等人窜至新野县书院路残联楼下卢明香机电门市,撬门入室,将室内的电机、铜线等物品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600元。
4、200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姚喜阳等人窜至新野县砖瓦厂、地税局西边,将两台变压器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220元。
5、2004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刘永雷等人窜至新野县城关镇大桥路东头路北,将新野县双燕塑料厂的一台变压器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500元。
6、200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刘永雷等人窜至新野县新纺公司北院墙处,挖洞入院后,将该厂的部分漆包线、铜线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000元。
7、200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刘永雷等人窜至新野县城朝阳路与汉华路交叉口东20余米处,将新野县金属制品厂的一台变压器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8元。
8、200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姚喜阳等人窜至新野县化肥厂,挖洞入院后,将该厂3台电机、6个吊链、100斤废铁盗走,出卖后,赃款分肥。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60元。
9、200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俊伙同齐建奎、吴进军等人窜至新野县书院路阳光大酒店,翻墙入室,将该店的音响、部分白酒、饮料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73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俊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该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