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苗苗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苗苗因琐事和邻居王红香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苗苗将王红香的左手食指咬掉一小节。经鉴定,王红香左手部的损伤为轻伤。2011年11月20日,苗苗和王红香以115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苗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苗苗与被害人系近邻,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案发后,被告人苗苗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