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2007年结婚,2008年我以个人名义向弟弟借款15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现我和丈夫现准备离婚,丈夫说向我弟弟借的15万元与他无关,让用我个人财产偿还。请问这15万元应该由我用个人财产偿还吗?
读者:李玲
李女士: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后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所欠的债务。而你向弟弟借款购买商品房用于共同居住,则借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按照协议清偿,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由你用个人财产清偿。